近日,记者获悉,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牵头研究电商纳税征管的政策方案。事实上,从去年开始,相关部门已成立课题小组,专门启动了电商征税课题研究。
近年来,专家学者对网络交易行为征税的建议,不绝于耳。倘若经营同样的商品,网店不用纳税,价格也会相应低些,而实体店由于税负高,加上房屋租赁等成本,相应地商品价格也会高些,当然存在不公平。尽管现行税收政策面对新兴的网络交易,有所欠缺,不太完善,但是依照现有的税收制度安排,完全能对其征税。因为,根据我国的税法,不管通过何种形式,只要发生交易行为就得缴税。
电子商务一般可分为B2B(企业对企业)、B2C(企业对个人)和C2C(个人对个人)三种模式。B2B平台以阿里巴巴等为代表,B2C以京东、亚马逊等为代表,而C2C则以淘宝、拍拍等为代表。前面两者以企业为结算单位,各种税款按法律法规及时报交,不存在征管盲区。现在的难点是C2C模式,据业内专家预测,一旦对这种电商全面征税,粗略计算每年将有上百亿元的税款上缴国库。
而对电商C2C模式的征税,虽然是大势所趋,不存制度上的障碍,也能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正义,但C2C模式中,有相当大的比例是小微电商,甚至只能称得上是个体户。这部分人主要是失业人员、下岗职工以及致残的社会弱势群体,通过网络销售平台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。这部分群体原本就是国家层面与社会照顾的群体,倘若贸然对他们征税,不仅会造成这部分人失业,生活失去保障,也容易制造社会矛盾,形成阶层割裂。
殊不知,国外在电商征税方面,大都对小微电商网开一面。在日本,《特商取引法》规定,日本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,不用报税,而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,店主要自觉地报税。日本法律有一条规定:若网店的经营是以自己家为单位的,那么家庭的很多开支就可以记入企业经营成本。美国《市场公平法案》也对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进行了豁免,把起征点设在了年销售额100万美元。
就目前而言,国家在对网店征税上尤其对小微电商,应从长计议,要站在行业发展大局的视角,制定起征点,比如年营收入少于50万元的小微电商免税,不妨鼓励先把这只小微“天鹅”养肥,而不再杀鹅取蛋。退一步讲,即便现在把电商C2C模式的税收全部都征上来,还不到区区百亿元,占全国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。因此,我们在对网店征税上绝对不能太急,至少先要养一养。当然,对于在网络上销售额较大的实体公司,以及已经做大做强的网络销售公司,像类似天猫的强悍电商户,应尽快纳入征税范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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