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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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面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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岗位 类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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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密等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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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规定 |
《宪法》第53条规定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,保守国家秘密”。第54条规定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义务,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、荣誉和利益的行为”。 《保密法》第三条规定“一切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政党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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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密责任 |
一、保密管理职责 (一)按照保密法律、法规和制度对保密工作进行依法监督管理。 (二)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本院国家秘密的安全。 (三)对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定期进行核定,依据涉密等级发放保密补贴。 (四)对涉密人员不履行保密职责,导致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造成泄密的,进行通报批评,扣发保密补贴,行使处分职权,对违反国家法律,触犯刑事处罚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 (五)对模范执行保密法规制度,保守国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。 二、涉密人员责任 (一)学习保密知识,不断提高保密意识和掌握保密管理基本要求。 (二)自觉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及本院的保密规章制度。 (三)对自己承担和办理的涉密事项负直接保密责任。 (四)按照本院和本部门的部署,积极参加各项保密活动。 (五)坚决揭发、检举、报告和制止他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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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密守则 |
1、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; 2、不在无保密条件保障的场所阅办、存放秘密文件、资料; 3、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、摘抄、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、资料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,应当经过审批,并按原件同等密级管理; 4、不在非保密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、传输或存储党和国家秘密事项; 5、不携带秘密文件、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,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,须经本部门、安全保密处、院领导审批,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; 6、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; 7、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,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、子女; 8、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、著作、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,严格遵守手机使用管理规定; 9、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;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,应事先报安全保密处并按程序审批; 10、不在出国访问、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或物品;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,应事先报安全保密处,并通过外交、海关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,且采取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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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领导要求 |
请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、法规、标准,遵守院各项保密规章制度,承担保密责任,履行保密义务,落实保密措施,自觉接受保密监督,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。
领导签字: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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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保证 |
本人承诺遵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,承担保密责任,履行保密义务,消除泄密隐患,落实保密措施。如有因本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泄露国家秘密,甘愿接受任何法纪处分。
保证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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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 |
1、本责任书自签字后生效; 2、本责任书一式三份,人教处、部门、保证人各存一份; 3、保证人签字后,如发生内部工作调动,责任书依然有效; 4、保证人调出本院的,另行办理脱密手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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